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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年三十牵挂从未落下!    日期:2024-03-12 02:06:59 |   作者: hth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过去一年在兜底保障、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方面都有哪些暖心政策出台?中国政府网(ID:zhengfu)、国务院客户端带你看。暖心政策陪你一起过大年!

  ●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 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 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 过渡期内对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给予定额资助;指导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通过医疗救助对因疫因病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缴纳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费的边缘人群给予临时性资助。

  ● 对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 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抗风险能力较弱、当前参保缴费压力较大的情况,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如果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可以自愿暂缓缴费,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影响今后退休待遇。

  ●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和“公民同招”。深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可以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

  ● 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国培计划”、“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支持农村学校多渠道补充优秀师资。

  ● “一人一案”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推动特殊教育向两端延伸发展。到2025年,全国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 加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薪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薪资收入水平。

  ● 加强工资待遇保障,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慢慢地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

  ● 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

  ● 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优先在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专业领域,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及时引入教育教学实践。

  ● 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对标产业高质量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 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

  ●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免息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本金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不计复利。

  ● 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

  ● 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特殊的比例补助。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抢救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能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 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并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 2025年底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 以慢性病、常见病为重点,继续推进国家层面药品集采,各地对国家集采外药品开展省级或跨省联盟采购。

  ●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面,对群众关注的骨科耗材、药物球囊、种植牙等分别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开展集采。

  ● 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保持医保报销比例和药品品种稳定,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作用,对合乎条件临时遇困无法缴纳基本医保费的给予临时参保资助。

  ● 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共计111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平均降价60.1%,部分目录内药品再次降价,新纳入药品涉及新冠治疗、抗肿瘤、罕见病等多个领域,患者受益面广泛。本次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2967种。

  ●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

  ●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开设发热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开设发热门诊或者发热诊室,并且要配备充足的力量。

  ● 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对辖区内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建立台账,将老年人合并基础病等特殊人员健康监测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

  ● 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启动实施。先行城市或地区合乎条件的群众可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

  ●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加大社区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规划、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 在42个地区实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为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 2022年,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开工建设和筹集233.6万套(间),完成投资1750亿元,可解决近1000万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

  ● 2023年,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360万套(间)。

  ● 2022年前11个月,全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25万个、876.01万户。

  ● 2022年1至10月,各地在改造中,规整和更新改造水电气热信等老旧管线.96万个,电动汽车充电桩2.07万个。截至2022年10月,全国累计实现加装电梯6.1万部,增设养老、托育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3.6万个。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

  ● 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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