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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纷争

时间: 2024-02-11 01:36:11 |   作者: 艺术硅藻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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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上午,江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拖延了两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

  原告江州区某装饰材料商行是一家经营涂料、五金销售及施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9月2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订购硅藻泥涂料,约定价格为每平方108元,当天被告已支付订金6000元。2021年7月3日,双方签署了施工确认单,由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对被告房屋的主卧、次卧、阳台、过道等位置涂刷硅藻泥。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涂刷完毕后,双方开始发生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涂刷的面积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施工确认单并没有约定要涂刷入户房以及两个阳台,其对于超出的面积无需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则主张双方是口头约定额外增加涂刷一个房间和两个阳台,被告应按实际涂刷的面积支付货款。因原、被告对面积存在比较大争议,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剩余货款26000多元,反复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李振京为尽快解决双方纠纷,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做沟通,也充分了解了当事人的真实的情况和意愿,在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他决定以争议焦点作为切入点,并组织当事人到现场对争议面积做测量,尽力促成调解。经过测量,存在争议的面积为61平方米,按照约定的价格,这部分的货款应为6000多元。被告同意支付剩余货款,但要求扣减这部分面积对应的货款,原告则认为如果要扣减61平方米面积,其有权恢复争议面积墙面的原状,将已经涂刷的硅藻泥清理掉。双方剑拔弩张,丝毫不肯让步。李振京法官并未放弃调解,他从当事人的方面出发,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提出优化后的调解方案。原、被告重新就新方案展开协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30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完毕。至此,这起历经了两年之久的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当事人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满意 。

  今后,江州区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停地改进革新司法为民举措,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别的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本案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签订施工确认单的时候没有对施工位置、面积进行约定确认,施工完毕后,导致双方对施工总面积存在争议。

  为尽量避免双方发生争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全面、合法,合同的内容应包含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此外,合同中还应将双方约定的内容予以详细载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后,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及时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或结算单。